第一章 总则
【教育与宗教】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
【语言与文字】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。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,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,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。
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
【学校教育制度】
【义务教育制度】
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】
【教育考试制度】
【学业证书制度】
【学位制度】
【扫盲教育制度】
【督导评估制度】